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劉成
權利要求作為專利的核心,其撰寫質量直接決定專利的保護范圍與穩定性。隨著人工智能、自動化控制系統等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專利技術方案的實現依賴機器的自主運行而并非人為干預,而方法權利要求是對這一類型的技術方案的有效保護。但是,代理師撰寫發明專利的方法權利要求的過程中,往往習慣于以人的認知邏輯為出發點梳理技術方案的實現過程,不自覺地誤引入人為理解或者人為判斷的虛擬操作,從而容易導致方法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方案與機器的客觀行為存在偏差,降低了專利質量。
所謂的虛擬操作,是指并非技術方案實現所必需的實體操作,而是代理師主觀附加的、依賴人的主觀認知進行解讀的動作描述。比如,在諸多專利技術方案中,均存在滿足A條件時執行a操作,滿足B條件時執行b操作的情況,從而代理師在梳理技術方案的過程中,很容易習慣性地以為機器會存在“判斷當前條件是何種條件”的操作過程,從而所撰寫的方法權利要求中會包括條件判斷的操作。但是,在真實的部分應用場景中,機器在無需執行“判斷當前條件是何種條件”的操作的情況下,也有可能實現在不同條件下執行不同操作的功能。那么,這個“判斷當前條件是何種條件”的操作,就是代理師人為引入的虛擬操作。
比如,代理師在面對以下兩種場景的技術交底書時,就容易出現在撰寫的方法權利要求中引入人為理解的虛擬操作的情況。
場景一:技術交底書中存在技術原理性質的描述,使得代理師容易產生關于技術手段的誤導。在此場景下,機器沒有執行人為引入的虛擬操作的可能。
在真實的代理業務中,發明人在技術交底書中所表達的技術方案往往“只重其意、不重其形”。畢竟,發明人的主職工作是技術研發,不在于利用精準的文字詳細的介紹技術方案的全部過程。所以,對于技術方案中的部分操作步驟,如重要程度不高的操作步驟等,發明人可能會通過技術原理性質的描述在技術交底書中對該操作步驟進行簡要說明,并未詳細記載實現該操作步驟的具體技術手段。
基于技術交底書中技術原理性質的描述,代理師容易陷入“腦補”陷阱,以自以為很恰當的技術手段來腦補該操作步驟的實現過程。但是,并非每一次腦補的技術手段都是正確的、符合工程實現的,從而代理師在撰寫方法權利要求的過程中難以避免的引入機器不會執行的虛擬操作。
舉例來說,技術交底書中記載了運營商的基站可以為位于不同地理區域內的用戶終端提供差異化的服務。比如,針對人口密集區域內的終端用戶,運營商的基站所提供的服務可以是多載波聚合通信服務,以此保證用戶終端的上網速度。針對人口稀疏區域內的用戶終端,運營商的基站所提供的服務可以是低頻段通信服務,以此保證用戶終端接入網絡的穩定性。代理師在梳理技術方案的過程中,可能會理所應當的認為,基站在為接入的用戶終端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會先判斷該用戶終端是位于人口密集區域內的用戶終端,還是位于人口稀疏區域內的用戶終端,然后再根據識別結果為該用戶終端提供相應的多載波聚合通信服務或者低頻段通信服務。
但是,仔細分析可知,每個基站所在的地理區域固定,所以該基站所在的地理區域屬于人口密集區域還是人口稀疏區域也是固定的,從而對于接入基站的用戶終端,基站可以直接為該用戶終端提供固定配置的服務,無需判斷該用戶終端所在的地理區域屬于人口密集區域還是人口稀疏區域。關于技術交底書中所說的為不同類型的地理區域內的用戶終端提供不同的服務,屬于多個地理區域內的基站提供服務的整體效果,而對于每個地理區域內的基站來說,其都是提供默認配置的服務,不存在判斷地理區域所屬類型的操作過程。此時,如果撰寫的方法權利要求中包括判斷用戶終端所在的地理區域的類型的操作,即為在方法權利要求中引入了機器未執行的虛擬操作。
場景二:功能與技術手段之間的耦合性較弱,也即技術交底書中所描述的實現功能的技術手段,并非是唯一可行的技術手段。在此場景下,機器可能會執行實現該功能的操作,也可能是不會執行實現該功能的操作,也即出現了在方法權利要求中引入虛擬操作的可能。
發明人在做技術研發時,往往為了程序運行性能達到最高或者出于其他目的,設計少數幾種最優的技術方案,并將其記錄在技術交底書中。代理師在梳理技術方案的過程中,如果過于依賴技術交底書中提供的技術方案,可能會拘泥于技術交底書中所記載的技術手段,導致撰寫的方法權利要求中的部分操作屬于不必要的虛擬操作。
舉例來說,技術交底書中記載了在數據庫存儲的多個文件中,A類型的文件會包括特征X,B類型的文件不包括特征X。在業務處理過程中,數據庫系統會識別文件的類型,并根據文件的類型,對A類型的文件執行操作1,對B類型的文件執行操作2,以此滿足業務處理需求。代理師在梳理技術方案的過程中,如果拘泥于技術交底書中所記載的技術手段,則撰寫的方法權利要求可能如下所示:
1、一種文件處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獲取待處理的文件;
識別所述文件的類型;
在所述文件的類型為類型A的情況下,對所述文件執行操作1;
在所述文件的類型為類型B的情況下,對所述文件執行操作2。
但是,仔細分析后發現,A類型的文件與B類型的文件之間最主要的區別在于包括的特征不同,因此,也可能存在另一種技術方案:數據庫系統檢測待處理的文件中的特征是否為特征X,并且,在確定文件中的特征為特征X時,對文件執行第一操作,在確定文件中的特征不為特征X時,對文件執行第二操作。但是,這種屬于同一發明構思、且與技術交底書中的記載不同的技術方案,未落入方法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
基于上述兩種技術方案,所撰寫的方法權利要求可以如下所示:
1、一種文件處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獲取待處理的文件;
在所述文件包括特征X的情況下,對所述文件執行操作1;
在所述文件不包括所述特征X的情況下,對所述文件執行操作2。
通過對比兩個版本的方法權利要求可以發現,最初版本的方法權利要求中的操作“識別所述文件的類型”,實際上為機器可以不執行的虛擬操作。
那如何才能避免在撰寫發明專利的方法權利要求的過程中引入人為理解的虛擬操作呢?
第一、站在機器實現的角度考慮方法權利要求的撰寫。
多數發明專利的方法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方案通常由機器自動化執行,因此,代理師可以把自己想象成是一臺機器,并且站在機器實現的角度考慮技術方案中的每個步驟的實現過程,將人為理解的操作步驟轉換為機器的客觀行為。
比如,對于上述基站為不同地理區域內的用戶終端提供差異化的服務的技術方案,如果代理師將自己帶入機器的角色,從機器的視角梳理技術方案的實現過程,不難發現接入同一基站的不同用戶終端通常均屬于同一地理區域,從而基站無需為接入的用戶終端執行識別地理區域類別的過程,相應地,基站會為接入的各個用戶終端提供默認配置的服務。
第二、保持警惕,反思撰寫的方法權利要求是否存在虛擬操作。
一份高質量的方法權利要求應當是經得起推敲和質疑的,相應地,代理師在撰寫完成方法權利要求后,也應當自己反復推敲和質疑當前版本的方法權利要求中是否哪個地方存在問題,尤其是警惕方法權利要求中是否存在人為理解的虛擬操作,避免落入“腦補”陷阱。
比如,對于方法權利要求中出現的“判斷”操作,可以自我質疑機器在執行技術方案的過程中是否一定會做“判斷”這個動作,是否有不執行“判斷”操作卻能達到“判斷”效果的可能。在自我質疑的過程中,如果發現在硬件電路中對于數據產生的高電平信號執行操作1、對于數據產生的低電平信號執行操作2,能夠實現在硬件電路中省略“判斷”的操作,這說明方法權利要求中的“判斷”操作可能屬于人為引入的虛擬操作,從而可以通過自我推敲以及質疑的方式,發現并剔除方法權利要求中的虛擬操作,增大方法權利要求所要求的合理保護范圍,實現提高方法權利要求的質量。
第三、打破固化的技術認知,盡可能減少產生“理所當然”的技術實現。
部分方法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操作處理邏輯,是通過程序代碼進行編排生成,從而技術方案中的每個步驟,除了可以通過技術交底書中記載的技術手段實現之外,在理論上還可以有潛在的其他多種技術手段實現。因此,打破固化的技術認知,能夠避免“理所當然”的技術實現在方法權利要求中產生不必要的特征限定,包括避免虛擬操作在方法權利要求中所產生的特征限定。
比如,對于技術方案包括的“是”和“否”這兩種邏輯分支,固化的技術認知可能是代理師“理所當然”的認為一定需要執行“判斷”操作才能確定是繼續執行“是”的邏輯分支還是繼續執行“否”的邏輯分支。但是,真實情況是除了執行“判斷”操作之外,通過硬件電路的設計或者其他替代化的方案設計,均能夠在不執行“判斷”操作的情況下實現繼續執行“是”或“否”的邏輯分支。所以,打破固化的技術認知,至少能夠避免在方法權利要求中產生“判斷”操作這一非必要技術特征。
第四、多與發明人溝通和確認技術實現。
對于創造出技術方案的發明人,通常為領域內的技術專家,其對于某些方面的前沿技術的認知水平通常會高于代理師。因此,在撰寫方法權利要求(以及整個專利申請文件)的過程中,可以以事無巨細的工作態度,與發明人溝通確認每個步驟的具體實現以及每種理論上可行的技術實現,借助發明人的技術水平確認或者糾正技術方案中的每個步驟的實現可能。
比如,對于技術方案中的一個參數搜索步驟,如果技術交底書中記載的是:先根據參數P確定全量的搜索空間,再根據約束條件Q對全量的搜索空間進行剪枝,最后從剪枝后的搜索空間中搜索是否存在合適的參數取值。則,可以嘗試與發明人溝通確認是否可以直接根據參數P以及約束條件Q一步搜索出剪枝后的搜索空間,省略剪枝的操作過程。在借助發明人的技術水平確認在無需執行剪枝操作的情況下,能夠直接根據參數P以及約束條件Q一步確定搜索空間,那么與發明人的溝通過程能夠有效避免了虛擬操作的引入。
以上是筆者針對答復審查意見過程中的一些思考總結,對于存在的不妥之處,還請讀者批評指教。